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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难退?专家:不属破产财产应优先偿还(2)

2017-11-27 14:14:0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11月22日,中消协召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十几位专家、律师建言献策。多位专家就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发表了意见:预付款和押金应第三方托管;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地先还给消费者。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说,电子商务立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今年11月4日进行了二审,将维护权益特别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样一个指导思想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他表示,中消协将综合专家意见和网络消费中的主要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对二审稿的修改建议。

押金优先清偿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时,被企业挪用的押金也应被放到财产中清算。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提出,可否在《电子商务法》里增加有关资金的存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银行账户存管,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到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经营者不得拒绝。

除了押金问题,用户的预付款问题也引起了专家的热议。“预付费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的问题很多,一旦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商户跑了、平台垮了,最后往往造成预付费无法退还。”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说。

吴景明认为,应该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和在第三方开的银行账户存储并不是一个概念。账户存储可以随时提取,而第三方托管必须有条件才能提取,应该是凭单据提取。

涉嫌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张严方认为,共享单车平台押金的交付,更多地属于一种消保法里所说的格式条款,甚至可称之为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如果不交押金就无法用这个车。

对于“平台对押金的占有”这个问题,很多与会专家认为这是一种吸储行为,对于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有没有资格,是否在政府监管下进行,如何防控风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

张严方说,注册用户没有租赁使用单车期间,单车平台占有注册用户押金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吸储,可以定性为金融机构里的严重违规行为。不管是监管局还是工商执法大队,都可以对其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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