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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游戏成“摄制电影”?直播版权界定引争议(2)

2017-11-21 17:19: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游戏玩家有没有著作权?王立岩表示,可能要放在“表演者权”的维度上来讨论,即玩家将既定创作内容通过表演呈现出来,而产生的表演者自身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直播往往包含了画面、语音等元素,如存在主播创作行为,其相当于主播创作的作品。

争议二:直播方是否为合理使用

在网易和YY案中,华多公司辩称,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教授陈堂发表示,网络游戏进行直播并营利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益的必要限制,一般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也认为,非商业的合理使用是可以的,但游戏直播大多为经营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了12种情况下的合理使用,但对游戏直播尚未有说明。王立岩表示,网络游戏直播,如果行为的方式、目的、效果超出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情形,显然就不属于合理使用了。

不过,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阳告诉记者,直播平台等游戏直播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不会损害游戏开发商的利益,反而促进游戏的销售。另外,游戏直播还是一种转换性使用行为,是不同于直接使用游戏软件的行为。

在刘春泉看来,个人直播与大型游戏比赛直播在法律上定性不能说有太大区别。但从企业合规角度来说,可以有意识地进行知识产权设计,通过对直播的设计,让直播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虽然以往法院案例审判依据不同,但大都偏向于保护游戏开发者的权益。业内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游戏公司的权益,但适合哪条法律条例还未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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