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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2017-11-16 09:10:50    中国广播网  参与评论()人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意见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会长周双才表示,网售处方药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受限制。“未来即便网上处方药放开,也是在一定条件下,会把品类归纳起来,一些目录之内的就不能放开。”

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此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强调网上销售药品网上网下要一致,开展网上售药、网下要有实体店,这样能做到责权一致,公众权益能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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