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执法机关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交回,由财政部门登记销毁。
讷河市财政局主管罚没工作的负责人薛景瑞说,运管站存在一些票据使用不合规的地方,已经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场收缴也有,规定也可以,他跟被处罚人签协议了。用的2016年的票据是从省财政厅领的,上面标的当年有效,省财政厅当时是怕执法单位收完钱后坐收坐支,所以规定时间,但规定时不是对个人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对执法机关。钱按照正常的渠道收的,没挪用,把钱收完之后,按照规定缴到国库了,违反票据的有关规定,对他实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