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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总经理刘伟文因操作失误涉及短线交易被通报

2017-11-06 18:08:10    千龙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11月6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因操作失误涉及短线交易被公司董事会通报。

锦龙股份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在执行《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7)中承诺的增持计划时,因在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误将“买入”选为“卖出”,于 2017 年11 月 3 日以 18.85 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股份 4,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05%),当天又以 18.84 元/股的均价买入本公司股份 22,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25%),且其曾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买入本公司股份 197,200 股,因此刘伟文 2017 年 11 月 3 日的股份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刘伟文持有本公司股份 214,800 股。

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锦龙股份表示,按照本次刘伟文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本公司股票计算,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 17,150 元将收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已于 2017 年11 月 5 日收到刘伟文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 17,150 元。

同时,刘伟文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锦龙股份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锦龙股份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锦龙股份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锦龙股份股票;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刘伟文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锦龙股份在公告中称,经公司自查,刘伟文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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