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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短少占比高 如何确保快递“最后一公里”

2017-10-10 10:04:0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纳入信用评定体系,细化明确赔偿标准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有过快递丢件经历的用户,有位用户丢失的快递价值85元,当联系上快递员说明情况后,快递员当机立断地给出解决方案:“要不我和公司请示下,把这些钱给您转过去,您就别投诉了。”

“我当时觉得快递员也都不容易,而且转账后我在经济上也没什么损失就同意了。”这位丢件的用户告诉记者。

据了解,在快递行业内部,已经有相关部门接到用户投诉进行相关罚款的规定。有位快递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总部规定,快件丢失被发件公司投诉一件罚款500元”。但这在快递行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

记者发现,下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快递行业出台新规的力度逐渐加大,规定内容也越来越细化。据国家邮政局网站7月19日消息,国家邮政局近期研究起草《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全国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将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进行周期性评定。快递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直接将其列入快递行业失信名单。对快递从业人员来说,一年内被用户有效申诉15次以上并被确认有责的以及违法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等,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快递丢件的责任界定趋于明朗后,对不少消费者来说,快递丢件后如何赔付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

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就对快递丢件有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在调解纠纷中更为实用。

该《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10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800元。

“寄件人往往无法对快递运输方的过错进行举证,若按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快递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丙万建议,除了出台配套性的《快递行业赔付标准》外,在快递损害赔偿侵权之诉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更为了解快递运输情况的运输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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