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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限制或将纳入《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17-09-19 16:08:04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近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制定的排放标准明显高于2002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将VOCs排放限值明确列入其中。

研究表明,餐饮业油烟排放不但直接产生PM2.5等颗粒物,其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也不容小觑,且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已经成为继工业废气排放、汽车尾气等排放源之后的又一大VOCs排放源。在餐饮企业多、人口密集的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会对市民生活直接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标准滞后,难以适应当前环保需求

据了解,编号为GB 18483—2001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15年。由于当时的环境和政策与现在大不相同,随着《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办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并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该标准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对VOCs排放严苛的政策需求。

广东省油烟净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张琤认为,由于国家标准相对宽松,未将VOCs的排放限值纳入标准,随着油烟净化技术的发展,目前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比较容易达标。但是,大量有害气体的排放又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政策是不得已而为之。另外,餐饮行业未被纳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也对限制餐饮业VOCs排放造成一定影响。

据了解,监管不力也是餐饮企业油烟无序排放的主要因素。以广州市为例,2016年,登记注册的餐饮企业达50000多户,但各区上报纳入监管范围的仅1232户,监管比例仅为2%。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市的油烟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油烟投诉的次数分别为3146次、4505次、6451次。

按照相关规定,饮食企业需要经过环评验收和相关检测,达标后方能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需要排污申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若未达标需要立即整改。但实际情况是,部分餐饮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在获取排污许可后,对设备后期维护能省则省,没有拿到环保许可证的企业甚至私自关停处理设备,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