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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严重失信纳入惩戒范围 奖惩机制基本形成(2)

2017-09-04 18:05: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5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38个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整合形成3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

《报告》称“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报告》分析,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和“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与衔接,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与公示打好基础,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在加大惩戒企业失信行为的同时,还注重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构成了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的重要补充和保障。”《报告》说。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修复机制包括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报告》认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