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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意:最关注延误丢失损毁赔偿

2017-08-29 16:40:49    新民晚报  参与评论()人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消协从8月11日起,与各地消协组织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中消协与各地消协今天上午联合发布消费者意见征求情况,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未保价快件,应按等价有偿原则赔偿

快递报价和赔偿消费者最关注。报价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厦门消费者陈福猛风人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赔偿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签收应列明未验货和已验货

签收问题是一个困扰消费者的大问题,先签字后给货,本来应该是手机却变成砖头。《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和消协的意见集中在强化快递企业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要进行比较清楚的规定。福建消费者朱亚辉建议,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浙江消保委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

法律责任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消费者和消协意见建议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安徽消协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本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

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内蒙古消协建议本条规定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广东消委会建议增加:“(五)未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