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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加油站卖不合格油不交罚款 发函申请从轻处罚

2017-08-29 08:44:24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三个加油站因销售不合格油品,被河北省临漳县工商处罚32万余元,加油站不交罚款,工商局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追加中石油总部作为被执行人后,事儿闹大了。临漳县工商局局长王章秀让手下去法院撤销了强制执行。

数年后,王章秀因此事被追刑责,检方认为他“抹罚款”的做法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王章秀和其他工商局领导都喊冤,称是中石油施压之下,上级单位邯郸市工商局让这么办的。

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王章秀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去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的工作人员马江维感到庆幸,办事之前他要求写下“上述行为都是我局授权,与马江维本人无关”这句话,否则局长说了也不去。他躲过一劫。

中石油仨加油站卖不合格油 拒付工商罚款

2011年2月28日,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第48、61、89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分别决定罚款71870元、81444元和167928元。

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家中石油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效力,中石油加油站应履行支付罚款。但是,根据转账记录及收据,只有中石油邯郸分公司第89号向临漳县工商局交纳了5万元罚款。

县法院裁定中石油总部是“老赖” 捅了马蜂窝

2011年6月7日,临漳县工商局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后,临漳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半年后,法院向三家加油站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支付罚款。

2012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该公司在裁定生效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工商局支付罚款321242元、迟延履行加处罚款520824.5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

法院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是中石油邯郸分公司,而是中石油总部。

2011年至2012年,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是蒋洁敏。据媒体报道,中石油是个副部级的央企单位,而蒋洁敏本人更是正部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