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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业公司应为共享单车进小区创造条件(2)

2017-08-16 16:01:09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当共享单车在业主的骑行之下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不仅不能私自截留、抛弃,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统筹、疏导义务,这项义务并非来源于运营商方面,而是来源于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服务义务。即便因此付出了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纳入物业运营费用,而不该由共享单车运营商承担。

实际上,因为物业公司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法律纠葛,已经让共享单车的“最后一公里”便利大打折扣,业主们必须走出小区才能享受到共享单车服务。尤其在一些区域较大的小区,共享单车禁入小区已经给业主们带来了诸多不便。运营商与物业公司有必要回归到都是服务者的立场上,化敌为友,共同为共享单车有序进小区创造条件,让使用者与业主们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