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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出资不如35万占股多?投资方股东请求撤销决议被驳

2017-08-11 16:21:38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投资方股东认为“同股不同价” 起诉请求撤销投资决议 一审被驳回后上诉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公司”)和喜剧演员贾玲等3人,一起成立了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20%,贾玲出资35万元占股份35%。北京文化公司股东李某某因此认为公司以50倍溢价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同股同价”的规定,于是诉至法院。

  公司成立 占股比例引质疑

2016年7月,北京文化公司与艺人贾玲、著名编剧孙集斌、制片人张广辉一起成立了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签订的合约协议,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大碗娱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占股20%,余下部分计入大碗娱乐公司资本公积金。而贾玲出资35万元占股份35%,孙集斌出资25万元占25%,张广辉出资20万元占股20%。

北京文化公司出资的行为引起了股东李某某的不满,李某某持有北京文化公司一万股,他认为这样操作可能损害北京文化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公司以50倍溢价出资,也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同股同价”的规定。

  因无依据 一审判决被驳回

李某某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贾玲等人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可以从公司领取高工资、高回报,但其劳动力不能作为资本出资并获取红利。于是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北京文化公司投资决议,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但北京文化公司表示,“同股同价”的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个人价值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中的体现,而事实上,出资的1000万元中,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仅为20万元,其余980万元属于投资行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大碗娱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东出资和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李某某关于北京文化公司对外投资应同股同价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股东上诉 市三中院开审

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本案在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庭上,北京文化公司表示,公司的投资依据是对大碗公司的发展和价值的商业判断,在投资前,公司已经内部论证过贾玲等3名股东的商业价值。事实上3人也没有利用明星价值出资,而是实际缴纳了出资金额。大碗娱乐公司成立一年,资产已经增值了一倍多,这表示公司的商业判断是明智的,并已经为股东带来了经济效益。

李某某表示,截至目前,贾玲等3人依然没有完成出资,希望法院规范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