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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小区内乱停放 谁应承担管理之责

2017-08-11 12:01:5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北京市高碑店东区停车场地下车库,摩拜单车的线下运维人员付某发现约有200辆左右的摩拜单车被用锁链锁在一起,无法正常使用。询问后得知,这些车辆被物业公司扣留。在民警的介入下,物业公司将车辆予以归还,但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单车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管理费用100元。

8月1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据悉,该案系海淀区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

  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等问题展开辩论。

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戈翠玲认为,乱停放现象虽是使用者所为,但单车隶属于摩拜公司所有,且摩拜公司对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缺乏提示和监管,导致乱停放现象的肆意发生。在未达成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大量单车的管理保障了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及丢弃。

摩拜单车诉讼代理人谢涛表示,共享单车在小区内随意摆放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无因管理。而且,物业公司管理的高碑店东区是完全开放式小区,物业公司也没有任何明确对外的提示表明禁止非机动车进入。

物业公司提交了摩拜单车在停车位摆放杂乱的照片,摩拜公司也申请了运维人员付某出庭作证,还拍摄了高碑店东区外环境的视频进行佐证。休庭前经法官询问,物业公司表示同意调解,方案为被告支付100元即撤回起诉,被告表示可以改进管理措施,但不同意原告方案。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对于因乱停放给相应单位或个人增加的管理成本,谁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封跃平表示,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内的业主,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对业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于进入该开放式小区的共享单车的管理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