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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不能在老路上兜圈子(3)

2017-08-07 12:32:03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新时期的著作权保护“应加强科技支撑,用科技手段妥善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赴北京检查小组提出,例如,可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建立全国著作权统一查询系统;用好著作权监测,对作品实时监控;探索运用电子证据保全,解决取证难困境等。

  司法实践呼唤创新

“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在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如此悖论让人无奈。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面对这一座座大山,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积极性被一挫再挫。

统计显示,全国70%左右的著作权案件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为加强焦点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量,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今年年初,最高法院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4市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执法检查中,检查小组在北京、广东等地发现了不少司法创新。在北京,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侵权赔偿标准得到提高;通过探索证据挖掘制度,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为了提高司法能力,北京法院系统还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机制,细化法律适用规则,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

在广东,通过创新,针对著作权法实施的司法保护得到强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截至目前,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案件114件,技术审查意见被采纳率达100%。此外,广东还创新性地适用证据披露制度、配套运用举证妨碍制度、采取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探索和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建立起一套更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上海则探索性地建立多元化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实现著作权“诉仲调”无缝对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如在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运用酌定赔偿的方法,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在总结创新经验的同时,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尚不完善,执法力度也待加强。更为重要的是,著作权法的修改亟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