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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盐商起诉当地盐务局 淮盐卖得中盐卖不得?(2)

2017-07-25 09:26:12      参与评论()人

原告王某认为,其代销中盐牌食盐的行为,本质上并不是《食盐专营办法》中的“批发行为”,其代销中盐的行为与代销淮盐的行为性质一样,是一种依附于中盐公司或苏盐集团的代理销售行为,并非独立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代销食盐的行为并需要行政许可。句容市盐务局认定其进行食盐批发明显是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王某还认为,其代销食盐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的精神、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以下简称211文)的规定。

21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其中第四种为: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另根据起诉状,原告王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在句容地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并且已被句容市盐务局认定为“食盐转批点”并颁发了铭牌。王某认为,据此他属于211号文所规定的“现有渠道”,中盐上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他这样的一个“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被指造成市场壁垒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盐业集团及其下属的句容市盐业公司,也同样通过王某进行食盐代理销售活动。

王某认为,句容市盐务局是在“选择性执法”,本质上是要达到淮盐在江苏地区的垄断、打击竞争对手、排斥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他表示,“无法理解如果句容市盐务局认为自己无批发许可而批发中盐是违法的,那么自己在没有批发许可的情况下,为江苏省盐业集团、为句容盐业公司代理同样的销售活动,为什么就不违法了?为什么句容地区其他同样没有批发许可的经营者只要批发淮盐,就不被认定违法呢?”

此案原告方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曹竹平律师认为:本案反映了整个盐业体制改革遇到的行政壁垒所折射出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食盐批发和代理代销的相关制度问题,在改革期间的处理和认定问题。转代批问题是否得到妥当处理,甚至直接关系到本次食盐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