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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应用加速 数据挖掘分析遭安全风险(2)

2017-07-12 09:34:1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企业对数据检索技术的研发与立法政策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合规性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张平说,这样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在技术中立原则下,互联网企业具备的超强数据检索和处理能力,与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对平台商的“删除权”义务会增加互联网平台商的侵权风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新商业模式不会当然构成侵权,但技术开发商也可能因为《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的规定而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专利侵权责任,比如,涉及区块链的专利技术对现有专利制度规则提出了挑战,对第三方专利侵权责任享受的避风港原则也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困惑。

张平认为,未来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用产品用户界面设计需要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调和;第二,对个人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处理权限存在模糊且有争议的理解;第三,用户在个人信息和隐私设置上的选择权有限;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难。

“四个方面的问题既是未来传统通讯和互联网企业协调数据开发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我国相关立法政策所面临的价值选择困扰。”张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