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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双积分政策存双面效应 后期或现新能源车去库存问题

2017-07-05 09:05:13      参与评论()人

资料图。

乘用车“双积分”政策的“双面效应”

作者: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吴昊 来源:法治周末

近日,为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长效机制,工信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时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未来乘用车企业将按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比重积分的“双积分”体系来评价。

这是继2016年12月6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后,工信部再次对车企实施双积分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数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稿》去掉了“暂行”二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决心。

“双积分政策的实施对车企发展新能源汽车和降低油耗有重要作用。”全国乘用汽车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说道,“但不能忽略后期可能存在的积分核算方法、新能源汽车去库存等问题。”

“双积分”政策并行

《意见稿》中的“双积分”体系,是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

其中,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实际值低于达标值,则为正积分,否则将产生负积分。

而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则根据车辆续航里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进口数量等计算得出。如果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则为正积分,反之为负积分。

“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一般在2分至5分之间波动。”崔东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根据《意见稿》,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负,可通过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以及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来抵偿归零。同时,上述抵偿方式可组合使用。不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只能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

同时,《意见稿》指出,当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积分为负时,应从其他乘用汽车企业购买当年的新能源正积分来抵偿归零,且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