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互联网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正当其时(2)

2017-06-25 09:32:1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这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又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这些,对合法的经营者、守法的消费者而言,都是利好。

当然,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不然,它就是只徒具其观的“纸老虎”。同时,既为首次修订,难免缺乏“经验”,不可能尽善尽美,甚至还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有专家指出,修订草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恐怕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另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

不过,相比以上的一些不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我们当前更应关注的,还是其修订后的诸多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完善,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持久的深远影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