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此举,对国内消费者和相关互联网公司都有利益侵害,监管部门不能够视而不见。
当然,作为一部24年前制定的“老爷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条款已落伍于时代。就如针对此事,《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合适条款来保障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数激增的趋势,《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即将正式“出炉”。修订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相信随着修订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国内互联网市场中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得到更好遏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决定是企业的自由,但前提是恪守法律底线。苹果公司向“打赏”“强制抽成”,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都构成了利益侵犯,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
□欧阳晨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