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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勾结国家电网高管帮人中标 共同分赃538万余元(2)

2017-06-16 16:53:31      参与评论()人

郭某彬证实,张志峰在招标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布前告诉他苏瓷厂的中标情况,他转告陈某英后,由陈某英提前告诉厂家。

张志峰还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运用该国企公司授标量限制原则及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提升中标量。

共同分赃538万余元 一审被判7年

根据协议:鑫源诚公司、智翔星际公司为苏瓷厂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按照成功合同金额,扣除17%的增值税后,按3%的比例支付咨询费。而郭某彬与张志峰约定,苏瓷厂给的代理费转到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后,与张志峰再进行分赃。

经查实: 2007年至2013年间,在张志峰暗中帮助下,三人先后多次收受苏瓷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英与他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陈某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陈某英主动退赃,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诉获改判 认定犯受贿罪被判4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英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应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3月16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英明知其夫郭某彬伙同张志峰,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厂家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取厂家给予的钱款,仍伙同郭某彬联系苏瓷厂,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英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

最终,陈某英因犯受贿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国企高管分赃后不敢装进自己口袋

判决书显示,张志峰与郭某彬交往多年,两人经济往来频繁。据张志峰交代:他与郭某彬交往数年来,先后收受过郭某彬给予的财物共计540余万元。

虽然通过权力获得利益输送,但张志峰并不敢装进自己的口袋。据郭某彬交代:他和张志峰商量过,张还在公职岗位上,钱先放在郭某彬处,等张志峰需要用钱时,就从他这儿拿。

另据记者了解,陈某英改判时,郭某彬与张志峰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另案处理。文/记者 杨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