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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专家诉永安行专利侵权一审败诉 常州永安称未放弃IPO(3)

2017-06-14 08:54:26      参与评论()人

顾泰来称,“我是4月20日13点30分提出的撤诉,苏州中院16点19分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传票等文件,从这个角度来讲我是提出撤诉之后才立的案,所以我认为苏州中院认定立案是枉法裁令。”

不过常州永安6月10日公告透露,在得知原告要撤诉情况后,公司本着对法律严肃的、尽快查清事实的角度,坚决不同意其撤诉,并申请苏州中院尽快审理。

5月11日上午,苏州中院就顾泰来撤诉申请再次进行听证,顾泰来代理律师表示撤诉是因为之前“起诉时候的证据不完善”,而常州永安则表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行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之实,因此坚决反对原告的撤诉请求”。

5月15日,苏州中院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顾泰来撤诉”。

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冯金闻律师分析,法院在原告撤诉的问题上是有裁定权的。不准撤诉的情况下,原告方即使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进行审理的。

很快,苏州中院发出传票,要求双方于5月23日到场参加庭审。而常州永安方面表示,在当日开庭过程中,顾泰来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顾泰来6月12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出庭)是在表达一种抗议,为了对抗这种不公正对待,他作为原告方没有出庭,也没有出席审判”。

法官宣布,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月6日,苏州中院判决:原告顾泰来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故,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泰来负担。

顾泰来称,“苏州中院之所以宣判永安行不侵权以及我败诉,是因为我举报永安行的证据不足。但事实上因为我作为原告方没有到庭,没有提供侵权的证据,苏州中院仅拿着我的专利和永安行方面的证据去比对,所以才判定永安行不侵权。”

顾泰来还表示,“苏州中院认定立案是枉法裁令,对于判决的结果,我是肯定要上诉的,同时我也实名向江苏省高院纪委举报。”

常州永安董事长:未放弃IPO计划

随着一审判决出炉,常州永安终于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今年5月5日,常州永安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暂停原计划于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