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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投资者再获20份胜诉判决 索赔金额已超7000万元(2)

2017-06-05 09:09:58    证券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认为:“目前违规上市公司索赔案中,投资者索赔规模往往较大,处罚后投资者可以很快跟进民事索赔,投资者胜诉案件呈现增多趋势。”

庭审激辩赔偿范围

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索赔案中,哪一天算虚假陈述违规事件的揭露日,关系到哪些投资者属于赔偿范围,这个问题往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庭审查的重点。京天利案也是如此。

据了解,在此次投资者索赔案中,双方在法庭上也围绕“京天利违规事件哪天算揭露日”进行了激烈争辩。

一位股民代理律师认为,2015年6月23日,即京天利遭遇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为揭露日,在该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应该予以赔偿。而京天利在应对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时认为,2016年1月26日,即京天利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法院没有采纳京天利方面的观点,认可了股民代理律师确定的揭露日标准。

实际上,京天利收到第一批败诉判决之后,在2017年更换了代理律师,全面改变了诉讼策略,京天利推翻了前一轮所聘请律师的观点,重新提出新的意见:即在2015年5月18日,有媒体对京天利公司作出负面报道,京天利认为该日涉案违规事项首次被揭露,因此,京天利主张2015年5月18日为揭露日。

一审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查看双方证据的基础上,认为2015年6月23日才是京天利违规事项的揭露日,法院认为在该日之前的有关媒体负面报道并非全国性媒体,京天利随后又以澄清公告的方式对媒体不利报道作出了否认,媒体的负面报道对市场没有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京天利股价未出现陡峭波动,因此,法院认为5月18日不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臧小丽认为,近期新收到的系列判决书是京天利改变诉讼策略、更换律师之后的第一批一审判决结果。“不管京天利的揭露日观点怎么变化,法院始终认为2015年6月23日为京天利违规事件的揭露日,因此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均是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6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截止到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上百件一审判决书,虽然该判决尚未生效,京天利仍有权利提出上诉(其中有78件京天利已经上诉)。不过,在臧小丽看来:“结合以往的经验,二审法院改判的几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