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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被“强掳下乡” 长沙警方:或涉嫌盗窃(2)

2017-06-01 12:32:56    长沙晚报  参与评论()人

警方 如当事人确实占为己有,则涉嫌盗窃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情况联系上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据其介绍,目前警方正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确实将车辆占为己有,其行为就涉嫌盗窃,警方将依法予以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对涉及共享单车的警情,长沙警方将及时调查处置,并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人把共享单车扣留处置,看似道德问题,实质都在挑衅法律底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称,根据《湖南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000元。如果涉案金额低于2000元,公安部门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当事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警戒

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曾有一人因为类似行为被判拘役4个月。去年12月25日,陶某骑三轮车将一辆共享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5元)装车后运至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3天后,陶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今年3月,上海金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陶某提起公诉。最终,金山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长沙晚报记者 聂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