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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勒索病毒看区块链对法律的挑战

2017-05-27 07:01:55      参与评论()人

最近,一个名为“想哭”(WannaCry)的勒索病毒在全球爆发,受害者超过10万家组织和机构。与纯粹破坏性病毒有所不同,这款病毒“手下留情”:只要每台电脑支付价值300或600美元的“比特币”(Bitcoin),即可解除对文档的加密。虽然始作俑者事后收到的比特币不过5万美元,但已成功地将比特币引入大众视野,同时激起加强法律监管的呼声。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比特币的回应离不开对它的深入认识。比特币之所以成为赎金支付的首选,皆因其用户匿名性、交易透明性和支付全球化,而在这些优势的背后,是被称为“区块链”(Blockchain)的底层技术。尽管这一术语远不如比特币流行,但作为一种“分布式共享账簿”,早已为电脑专家、金融业者及监管机构所熟知。事实上,如今的区块链已经从比特币向资产登记、股票交易、个人征信等更大范围的金融领域迈进,并能在版权、医疗、能源、慈善领域一显身手。就此而言,比特币只是区块链最引人瞩目的应用之一,而后者给法律带来的挑战更为广泛和深远。为此,本文尝试以区块链发展的三个阶段为线索,初步展现它所带来的风险与可能的应对。

区块链1.0:数字货币

在1.0时代,凭借密码学、博弈论和共识信任机制,区块链促成了可编程货币的出现,并构建出全新的非中心化数字支付系统,最终形成全球一体的低成本实时清算体系,由此,人们可以在各国外汇管制之外,无障碍地跨境支付。在这一阶段,区块链的挑战体现在反洗钱、支付结算和货币系统方面。

反洗钱首先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但这对于数字货币并不容易。严格地说,数字货币并不是匿名的,相反,它每一笔交易的参与方信息都被记录在公开总账上,但问题是参与方信息类似于网名,无法将其与现实身份一一对应,从而使识别客户的目的落空。更重要的是,数字货币并不依赖金融机构的信任背书,其交易分散在各个参与者手中。监管者不得不舍弃以机构为中心的传统思路,通过技术革新,找到新的监管方式。正因如此,欧盟于2016年末发布发洗钱指令的修改稿,要求“数字货币交换平台和托管钱包提供商”在交易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消除其匿名性。该指令进一步提出,在未来,数字货币持有者的身份有可能必须与数字货币的网络地址相连接。

其次,通过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将削弱市场对中央银行的需求,动摇以央行为主的支付结算体系,这很可能危及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与此同时,无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下的跨境支付,都以真实性交易为基础,而在无缝衔接、随时随地进行的数字货币支付中,由谁以及如何承担这一审查义务仍属无解,更不用说外汇总量和目的管制对支付的普遍限制了。

最后,数字货币的最大难题是与现有货币系统的不兼容。目前,就接纳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问题,世界各国存在严禁、限制和容许三种态度。一项最新的境外立法来自日本:2017年4月1日实施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正式允许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在有限范围内作为法定支付手段,但其仍不能与法定货币等量齐观,前者在税法中还被视作应税资产。整体而言,中国持审慎禁止态度。2013年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比特币业务。2017年以来,“火币网”、“币行”等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遭到检查,显示出央行强化监管、划定红线的决心。但在另一方面,央行也在积极筹划推进国家数字货币的发行工作。不过其前景如何,尚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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