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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子公司一科长受贿逾25万 一审获缓刑被罚15万

2017-05-03 11:08:32      参与评论()人

上汽集团出资的齿轮三厂生产经营科科长汤贵兴受贿被判

5月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汤贵兴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汤贵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5.3万元予以没收。

判决书显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贵兴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贵兴在上汽集团出资的相关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装备采购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齿轮三厂、齿轮四厂均系上汽股份公司控股的企业。2006年4月,被告人汤贵兴经齿轮四厂上级主管部门上汽股份公司汽车齿轮总厂党委的研究、总经理的决定,担任齿轮四厂生产经营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协调车间生产、编制生产计划、采购工艺装备等。2014年1月,汤贵兴经齿轮三厂股东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由上汽股份公司独资设立)党委的推荐,担任该厂生产经营科科长,负责协调车间生产、编制生产、采购计划等。吴某1、吴某2(均另处)等人为感谢汤贵兴任职时能推荐、维持其业务,及以后能通过汤贵兴承接业务,赠送汤贵兴钱款计25.3万元。

具体如下:

1、2007年,汤贵兴担任齿轮四厂生产经营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在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十一坊小区附近等处,多次收受供应商上海展晨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吴某1赠送的贿赂款计25万元。

2、2007年春节前后,汤贵兴在齿轮四厂办公室内,收受供应商杭州萧山天辰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吴某2赠送的贿赂款1000元。

3、2015年春节前后,汤贵兴调任齿轮三厂生产经营科科长期间,在齿轮三厂办公室内收受吴某2赠送的贿赂款2000元。

2016年6月6日,汤贵兴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收受的贿赂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贵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控、辩双方认为,汤贵兴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前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此案的事实、情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汤贵兴减轻处罚,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汤贵兴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汤贵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三千元予以没收。来源和讯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