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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摊贩“持证”上岗定点经营(2)

2017-05-02 11:03: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为有效监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结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等级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和督促。

条例还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设立了管理制度,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和其他协助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