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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时工作成企业常态: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节假日狂轰滥炸(2)

2017-05-02 09:42:40    朱琳/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劳动立法互相“打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在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李长勇说。

为避免产生此类冲突,时福茂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而对于如何打破“加班潮”的问题,时福茂认为,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改变“不裁不能审”制度

劳动法还有一条备受质疑的规定,就是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前置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对案件分流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说。

“但是,劳动争议处理设置仲裁前置,却直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时福茂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作为一名律师,时福茂接触过不少案例:“由于仲裁前置延长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不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不确定状态,这让劳动者陷入了经济、精神的双重压力。”

因此,时福茂建议,在立法上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或直接对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尽快落实执行事宜,有利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