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因标准不同 已停止销售
康美药业针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一事解释称,造成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为“检验标准依据不同”。
根据康美药业公告,菊花品类中的胎菊没有相应的国家中药炮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况下,中药饮片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而上述不合格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标准检验要求。
此次抽检结果依据标准为《中国药典》中菊花性状指标为盛开时采摘花朵的菊花,康美药业的菊花检验标准为胎菊,花蕾期采摘的菊花,实为同一植物。
目前,康美药业已经暂停销售使用涉及批号产品,并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召回程序和召回工作。
来源|羊城派 图片|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