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永安行遭海归专家诉专利侵权 将举证应诉(2)

2017-04-27 10:22:09      参与评论()人

永安行回应:未有侵权行为

4月25日,永安行在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询问时表示,公司未有专利侵权行为,针对顾泰来的起诉,公司将于应诉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介绍,判断专利是否侵权,主要是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具体到该案中,就要看永安行所经营的智能有桩和无桩单车业务所依赖的系统,是否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据顾泰来称,无论在回国前或是回国后,其始终从事医药行业,此前与永安行之间并未产生过纠纷等利益冲突。“我们的诉求是要求永安行停止侵权行为,但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考虑索赔金额,主要因为时间比较仓促,许多证据尚未完成采集。”顾泰来进一步介绍称,此外,他亦希望事件公开后,能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证券律师:可补充披露诉讼情况

针对诉讼行为可能给永安行的上市进程带来的影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需要评估该诉讼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对于是否构成“重大事项”,“这通常要看诉讼索赔金额、专利侵权是否成立,如果侵权成立,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永安行的正常经营和商业模式、可能的赔付金额、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厉健律师表示。

厉健律师还认为,因为案情不详,加之专利诉讼比较疑难、复杂,导致普通投资者往往一头雾水,决策困难。所以,厉健律师个人建议,永安行在过会后、发行前应当补充披露诉讼情况,由证监会决定是否暂缓或暂停发行,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永安行的律师团队充分论证后,认为侵权不能成立,可以理直气壮地补充披露诉讼情况,在证监会审查后,按原计划顺利发行,如果不履行补充披露义务,万一案件最终败诉,且属于‘重大事项’,则公司有可能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今后面临投资者索赔。因此,永安行应及时补充披露诉讼情况,由证监会来决定是否按原计划发行。”厉健律师指出。

关键词:永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