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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赞赏的法律边界在哪 如何避免沦为收钱手段(3)

2017-04-27 09:51:4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封跃平建议,为了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出现,应督促类似平台方及应用开发者,根据客观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的后台技术设置和使用制度规范。

平台赞赏应否缴税?

事实上,除了微信公众号的“赞赏”功能之外,还有许多平台开通了赞赏功能,例如知乎live、微博赞赏及分答等,这些平台的赞赏功能是否要缴税也引起了业内的讨论。

腾讯曾公开表示,在赞赏功能中,腾讯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微信用户实现自愿就公众账号用户发布的文章内容赠与款项以示鼓励的行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支付结算渠道的功能。至于税费,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自行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对于互联网赞赏缴税问题,有人认为,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目前受赠人暂无缴税依据,即一个自然人从另一自然人处取得的赞赏收入,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赞赏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的范畴,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该由微信等平台代扣代缴。不过,也有声音认为,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权利和义务代扣代缴,这些额外收入需要接受赞赏者自行申报。

杨兆全认为,正常的赞赏属于商业行为范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对于平台赞赏金额缴税尚无明确规定,到底应该如何来缴,缴纳多少,如何保障双方权益等,还处于规范空白之中。但是,对于接受赞赏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按照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