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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一项目长贪429万受审 自辩款项实为兼职薪酬

2017-04-20 09:14:4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中石油一项目长贪429万受审

一审被判10年6个月后上诉 辩称所拿款项为兼职报酬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项目长金某,被控采取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方式,侵吞公款429万余元,并用部分赃款购房、购车。一审因贪污罪获刑10年6个月后,金某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金某辩称其行为是受领导指使,其支取的钱是领取兼职报酬(如图)。

案发 贪污款项429万余元

54岁的金某大学文化程度。一审查明,金某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在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担任项目长的职务便利,在申请支付专利代理费用的工作中,采取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方式,导致研究院向由金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费用共429万余元,后被其予以支配。去年1月12日,金某被抓获,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款项。

自辩 款项实为兼职薪酬

一审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后,金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昨天的庭审中,金某承认,她通过掺假及涂改借款单的方式虚增代理费用,研究院多支付的费用进了中实友公司的账户,但该行为是受领导刘某指使,她对中实友公司并无实际控制权。“领导跟我说招待费不够用,让我做表格时做出这个费用。我只是不幸被领导选中,做了经办人。”

金某说,虚增和多付大部分款项都用于研究院的招待费,其余的给相关领导买了购物卡、加油卡和支付各地旅游费用。2009年,她从该公司账户中提取了206万余元是她兼职的正常收入。“2001年至2013年间,我所有的休息时间都用来代理中实友公司的专利案件,一共2797件。按最低代理费标准每件1200元计算,代理费至少330余万元。

证言 上诉人为公司控制人

虽然自称在公司的角色只是个“小蝌蚪”,然而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金某是中实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已退休的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原主任刘某称,2001年左右,经领导研究决定,几名职工成立中实友公司代理中石油集团的专利业务,他和金某均是公司股东。后因二人属于在职人员而退股,但仍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从2008年以后,他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管理了。

在具体的业务中,中石油集团会将申请专利的信息通过研究中心交给中实友公司。在完成专利代理工作后,经研院作为甲方定期向中实友公司支付费用。金某负责根据公司代理的专利情况制作专利清单和财务借款单,借款单经刘某、研究中心主任、主管院长、院长、财务主管逐一签字后,经研院才会向中实友公司付款。

刘某说,任职期间,他通过金某从中实友公司领取过代理费,也报销过一些费用,还使用中实友公司的款项购买过个人保险产品,但金某从未说过她在专利清单中掺假的事,他在借款单上签字前只进行了粗略浏览,并未逐一核对。2009年至2013年间,中实友公司为了商业公关活动确实购买过购物卡、加油卡及黄金制品,支出的费用均系中实友公司的资金,他从未授意金某将经研院款项转入中实友公司。

陈述 后悔盲目服从领导

经济技术研究院等相关单位的证言均显示,除支付专利代理业务费用外,与中实友公司并无其他经济往来,从未从该公司支取现金报销过相关活动经费,也未拿取过款物。

对于金某的辩解,一审判决书指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入相关企业,然后迂回取回、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领取兼职报酬”。金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贪污犯罪。

庭审最后,金某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她对盲目服从领导感到后悔,并认为已为此付出代价,希望法院公正判决。此案将择日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文 通讯员 王鑫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