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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有集资诈骗之嫌(2)

2017-04-19 10:04:0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当然,对于共享单车这种互联网企业创新形式,我们应当秉持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应当鼓励并支持多种形式的互联网创新;二是尽量避免刑法调整手段的过度介入。但是,当前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第一,明确共享单车行业监管规则与监管主体。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共享单车行业划定清晰的界限,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另外,还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吸收押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明确,避免误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泥沼”。

第二,实行资金托管。为避免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被滥用、挪用,应对该资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将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托管到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三,逐步探索共享单车行业新模式。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可探索免交押金的使用模式。2017年3月16日,共享单车平台ofo首先进行了行业创新,推出了共享单车免押金使用方式。凡是ofo上海用户,只要芝麻信用分在650以上,即可免去99元的用车押金。当然,此举还需要互联网企业与征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融合,这有待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