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网络刷单扰乱电商正常运营 或触犯诈骗罪等5罪名(5)

2017-04-17 09:38:40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刷单犯罪行为中的罪数问题

1.搜索引擎与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如果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明知他人利用其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刷单犯罪仍为其提供支持和便利,而双方没有直接的意思联络,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拒不改正,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此类行为新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可能同时成立两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没有为刷单犯罪提供支持和便利之故意,仅仅知道对方可能实施刷单行为,而没有继续跟踪监管。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的行为从外观上来看是无害的,但客观上对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刑法理论上把这一行为称为“中立帮助行为”。对中立帮助行为如何处理,笔者赞同折中说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应依据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是否具有确定的故意来处理,如果其明知刷单人的犯罪意图,仍然为其提供平台服务,则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成立帮助犯;如果其并未确切认识到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只是认识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会被犯罪所利用,原则上应适用信赖原则加以解决。当危害后果发生,如果搜索引擎或者电商平台积极处理,履行义务,则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危害后果仍不积极履行义务,则可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