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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超期”了?承租人需自担风险(2)

2017-04-07 12:41:40    千龙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中介公司辩称,同意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13日解除,但是不同意刘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因为是刘先生违约了,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于2015年11月5日交房租,但是直到11月10日其还没有交,刘先生是11月13日搬走的。

经查明,涉案房屋为中介公司从房主梁某处租赁,委托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按季缴纳,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审理中,刘先生表示2015年11月5日确实没有主动联系中介公司要求交房租。对于未主动联系的原因,刘先生解释为:第一,按照之前的交易惯例,都是中介公司通知交房租之后才交纳的,之前两次中介公司都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其交房租,且均未提出异议,未向其主张滞纳金;第二,根据中介公司与房主梁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有权出租602号房屋的期限仅到2015年11月9日,故对于在此期限之后中介公司是否能继续获得房东的授权其表示怀疑,且中介公司一直未向其出示相关的有权出租的文件。但同时,刘先生也表示,之所以在明知中介公司与房主梁某的合同期限只到2015年11月9日的情况下还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租金交纳时间,是因为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其认为中介公司在此之后能继续获得出租权。

为证明在2015年11月9日之后仍有权继续出租涉案房屋,中介公司在庭审中出示其与梁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出租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