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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超期”了?承租人需自担风险

2017-04-07 12:41:40    千龙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4月7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因被中介公司强行要求搬离出租房屋后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赔偿违约金未果,近日,刘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13日解除;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000元、返还押金4500元以及12月份未使用的房租2330元。

刘先生诉称,他和中介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代理出租602号房屋给他居住使用。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中介公司在房租收取时惯常通过电话提醒他缴纳房租,他积极配合,双方建立友好信赖的合作关系,但是2015年11月10日中介公司电话通知他,拒绝他的付款要求,并威胁他不搬离将强行撬锁,并无任何理由强行另外收取他1000元押金作为搬离该房屋的担保,迫使他跟妻子和几个月大的孩子在寒冷的冬季里重新寻找居住房屋。为了维护家庭住址的稳定和便于照顾幼小的孩子,他自始没有恶意拖欠房租的故意,而是积极配合中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5年12月5日的房租都已经交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若无故并且未征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则作为违约论,甲方除应退还剩余房租,还应缴纳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中介公司强迫他搬离出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