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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治理呈现四大积极转变(2)

2017-03-25 08:41: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早期的治理措施可以用“关停并转”四个字来描述:关闭和停办企业涉及关闭企业的标准问题;兼并是企业间共享资源、互通有无、共筑竞争优势的选择;而转产则涉及企业的资产是否专用以及转产成本等诸多难题。无论哪种措施,都涉及管制机构对企业生产和经营决策的直接干预。针对低端产能的无序竞争,政府希望通过培植大企业、优化竞争格局的方式改善行业发展状态。但事实证明,一些由政府“拉郎配”的企业兼并往往是逆经济发展规律而行,是反效率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企业发展的内生要求。现实中,行政主导下的低效率企业由高效率企业兼并后拖垮高效率企业的案例也不少见。政府通过财政支持方式引导企业“关停并转”,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竞争对企业行为的激励。

我们看到,在近几年的产能过剩治理措施中,行政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措施越来越少,治理措施更多地转向“规范竞争”这个方向,主要聚焦的管制措施则由经济性管制转向社会性管制。比如,提高过剩行业的环保标准、能耗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在这种标准下,淘汰过剩产能更具有法律依据。

从封闭市场走向开放市场

从政策的沿革来看,行业出现产能过剩时,治理政策首先从拉动内需的角度去设计。实际上,外部需求也是化解我国产能过剩的一个突破口。许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传统产业产能需求还非常多,这给我国化解产能过剩提供了一个巨大机遇,外部市场正在帮助解决内部需求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依托“一带一路”战略、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倡议和合作机构,助推国内产能“走出去”,主动推动国际产能合作。

需要清楚看到的是,市场扩容是缓兵之计。产能过剩源于激励扭曲,依靠市场扩容可能会进一步引发地方政府的无序竞争,这个陷阱应避免。长远来看,产能过剩治理还要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当前,外部市场扩容已经给化解产能过剩留足了制度转换的空间,把握住这个重要的窗口期,探索出市场化、法治化“去产能”的有效方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