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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2)

2017-03-19 08:05:2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至于隐匿单车行为,刘德良认为,如果是针对无定位系统的,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盗窃;如果是针对有定位系统的,且未拆除或破坏定位系统,且行为人明知道该车有定位系统的话,则推定为意图无偿使用,属于收益权侵权行为;如果是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隐匿行为,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平说,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刑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隐匿私锁一次单车,一辆单车价值几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若多次这样做,就构成盗窃罪。如果及时改错,意识到这种行为对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

损害单车破解密码涉侵收益权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路边经常见到随意停放的单车。

但现在更为普遍的是对单车的损害。有的人将车座拿回去,用车的时候再将车座拿出来,致使别人无法享用。

有的人破解密码,通过记住密码或从他人那里获得密码而达到免费使用的目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刚说,最近发现,有人将单车的车牌号取掉,或者将车牌号遮挡,让别人无法骑走。

宋刚说,损害单车,从民法角度讲,是对“物”的损害,侵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至于遮挡车牌号,虽没有损害所有权人的物权,但其影响了所有权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权。

李居迁说,破解密码免费使用,本质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侵犯其占有、处分及收益权。

共享单车企业需要部门监管

一般对共享单车的界定,就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

单车企业投放单车,需要巨资,收取押金充值款,对民众来说,解决了市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利于绿色出行。这种共享经济形态,也引来不少社会资本投入其中。在南方一些城市,单车企业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那么单车企业究竟是何种性质?

李居迁认为,从性质上更像租赁。用一次付费一次,用完交还,只是交还地点自由。

刘德良认为,共享单车,甚至共享汽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但从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来看,更看重其绿色出行带来的好处。从这个角度分析,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更为妥当。

刘德良同时认为,单车公司性质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讲,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管。(记者 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