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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轻则赔偿重者触刑(2)

2017-03-17 16:03:56    农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点评:种子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种品种种子的;㈡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是对于杂交种子,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危害极大,减产一般能达到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老品种冒充新品种,或者用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或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或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等,即使种子纯度等指标都很高,但仍会造成减产;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是假种子,但与前述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种子法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二是有关费用,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三是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