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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税改革应解决五方面问题(2)

2017-03-13 10:08:5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工薪税”占比较高问题

对于社会上将个人所得税称为“工薪税”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较大,近年来大体在65%左右,这其实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是工薪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60%左右,因此,工薪收入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实属正常。二是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据统计,2010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6539元,2015年为62029元,增长了70%,“水涨船高”提升了工薪税收所占比重。三是中高工薪收入者对工薪所得税的贡献较大。据有关统计,北京市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为5.3%,缴纳税款占总税款比重为77.3%。其中,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仅为1.1%,缴纳税款占比为46.4%。因此,国家所征工薪所得税中,普通工薪收入者缴税较少,而中高工薪收入者的贡献较大。所以,不能简单说“工薪税”是对中低收入者征的税,其对中高工薪收入者征税比重并不低。

个人申报与家庭申报纳税方式问题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大多不进行直接的接触,大部分是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种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要求不高,税收成本较低。如果改为混合课征模式,由于有综合征收部分,就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这就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我国目前无论是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其征管系统均未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时联网,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税收征管系统尚不具备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的条件,实时监控机制尚没有建立。因此,在我国实行家庭申报纳税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中,存在家庭申报、个人申报以及家庭或个人申报纳税三种模式。据笔者了解,由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能会面临诸如夫妻隐私、改变婚姻状况等伦理问题,大部分OECD国家开始转向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因此,实行家庭申报纳税利弊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不宜轻易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