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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医保基金预算须以收定支

2017-02-23 16:36:57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指明了方向。

《意见》明确,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则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结合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期收支测算工作。

《意见》提出,依法足额征收保费,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衔接机制,稳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同步改革门诊费用支付方式,开展门诊费用统筹,逐步提高门诊大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确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坚持基金精算平衡。

《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特点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同时,建立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数量及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谈判协商机制,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