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三农”发展(2)

2017-02-08 09:03:16      参与评论()人

第三,注重比较。《报告》在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时,通过与相关主体相似作用的比较来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强弱,同时注重对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在不同时点的差异,以此来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趋势,并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同一框架来分析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辐射带动能力方面的差异。

第四,结论新颖。通过详实的调查数据,该《报告》的很多发现不但细致深入,而且十分新颖。如在农民带动方面,《报告》发现,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所带动,但是带动规模还比较小,仅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在对农村的带动方面,《报告》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支出相当于政府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17%,每年可以实现全国13%至19%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这些结论非常量化,对于深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大有帮助。此外,《报告》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较多的带动层面是涉农业务收入、农户带动、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但是在三产融合、技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信息支持和金融支持方面涉及的新型农业主体尚不是很多,同时还发现位于西部地区、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水平越高、经营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就越强。这些发现相对于以往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同时政策含义也更为突出。(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阮荣平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