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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细则:新房备案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房价

2017-01-19 21:00:19      参与评论()人

为促进深圳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近日出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价格进行管理,开发企业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房源销售均价。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4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

细则规定,建立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审批预审查制度。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前,需对拟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资料进行前期审查,对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按照相关规定,拟申请预售项目属首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周边无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可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拟申请预售项目属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价格,如前一期销售的项目无同类户型或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可参照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预售受理时间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按照前期已报预售计划做全市统一调配,对预售项目的价格高低进行搭配。

细则还要求完善预售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制度,下调备案价格需有度有节奏开展,不得短期内大幅度下调,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细则规定,做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现售价格指导,未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的项目,不得开通网签现售合同权限。此外,细则还对带精装修交楼项目的价格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