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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催售查封车 让人看不懂(1)

2017-01-16 17:48:27      参与评论()人

2016年10月,湖北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委托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乘用车商品进行“靶向”抽检,长安牌SC6443NV5型多用途乘用车(长安之星9)被检出不合格。十堰市郧阳区工商局依法对被抽检的不合格汽车进行了查封。就在工商部门延期查封调查期间,十堰市新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知被抽检单位,限期将抽检不合格的样车卖出,否则自行买断。今年1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前往十堰市调查。

抽检样车不合格

2016年10月19日,十堰市郧阳区工商局消保分局配合检测机构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人员,对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销售的长安牌SC6443NV5型多用途乘用车进行了现场抽样。

1月6日,记者拿到了一份由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HBJD-WJ-1295-2016的检验报告,抽检委托单位为湖北省工商局。抽检商品商标为长安牌,产品型号名称为“SC6443NV5型多用途乘用车”,受检单位“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分公司”,生产单位“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外廓尺寸、环保要求等,检验依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验结论为,该车型照明、信号装置、车门和车窗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样车检验结果主要技术参数显示:右后雾灯不亮、后部乘客区只有一门上下。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

检验报告判定不合格的右后雾灯部位。吴采平摄

收到检验报告后,2016年11月1日,十堰市郧阳区工商局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长安牌SC6443NV5型多用途乘用车予以查封,但受检单位拒绝在郧阳区工商局查封的财务清单上签字。

受检单位提出异议

收到检验报告后,受检单位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对于报告显示的右后雾灯不亮,该公司认为,GB-4785-2007标准中4.3.14.2条款明确后雾灯数量1只或2只,长安牌SC6443NV5车型仅有左后雾灯,符合国标,右后雾灯为装饰。报告显示后部乘客区只有一门上下。该公司表示,GB15086-2013 2.1条款定义中明确说明车门:用于汽车侧面或后面能开闭、供乘员进出的铰链门和滑动门,而SC6443NV5车身右侧面含有一个滑动门、后面一个铰链门,符合国标要求。

2016年11月8日,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回复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出,样车在检验时,右后雾灯不是装饰灯;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5.2条的要求,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而该车乘客区只有一个可以供乘客上下的门,受检单位称尾部车门可为乘客上下门,但该门被座椅所档,无法正常上下。且根据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对乘客区的解释为“供乘客使用的区域”,故受检单位提出异议的说法不成立。

检测机构建议召回

2016年11月30日,郧阳区工商局对抽样车辆30日的扣押时间到期。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郧阳区工商局依法作出延期扣押的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

就在工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车辆延期扣押期间,2016年12月3日,长安汽车湖北省十堰市的经销商十堰市新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知其二级分销商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就是受检单位:“你公司库存内有一台车型为长安之星9,型号为SC6443NV5,出厂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按照目前的车龄计算该车型已属于长安公司厂家警示库存车型,车龄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需要在12月30日前将此车辆销售完毕或调回十堰市新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在以上期限内无法处理或调回,将从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该车车款,该车辆由十堰市银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买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