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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逾千万元炒股:亏11万,被罚16万

2018-06-29 17:42:1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当事人:独轶,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独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独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独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经查,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

三、独轶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经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独轶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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