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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
京建法〔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顺应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
本意见所指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
(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
(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
(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二、严格规范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8号)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四)集体土地上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等进行。
(五)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
6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18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的主旨演讲围绕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