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江西赣州:房地产从业人员炒卖房号可移送司法机关

2018-05-29 18:22:4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通知》还提到,房地产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同时申报预(销)售方案,预(销)售方案必须注明开盘时间、地点、方式和所有预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具体信息,并如实上报意向登记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行为。房地产从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在行业网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追究其所在企业责任。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交易行为的通知 》全文:

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中心城区住房市场受区域性供求关系的影响,部分区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市场上也存在个别炒卖房号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各种违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8日前,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下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未报送计划或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预售许可资料(现售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盘管理

房地产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同时申报预(销)售方案,预(销)售方案必须注明开盘时间、地点、方式和所有预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具体信息,并如实上报意向登记人数。意向登记人数大于预售套数的,原则上一律采取网络选房方式开盘,如微信选房等。以网络方式开盘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盘后即将选房信息情况提取备案。以网络方式开盘选房的项目,其剩余房源及选房人放弃认购的房源,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需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进行公开网络选房或在下一期销售时统一公开预(销)售。房地产企业应在公开选房后十天内与认购人完成网签认购手续,购房人姓名应当与网络开盘时选房人姓名相一致,否则不予合同备案。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购房人有按揭贷款购房需求的,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应执行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首付比例。对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予以停盘整顿处理。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