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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表示,《办法》调整完善了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分满足网约车与巡游车业态的不同管理需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均须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指标设置上,《办法》既考虑了网约车和巡游车的共性要求,促进新老业态良性竞争、逐步融合发展;又根据网约车独有的经营服务特征,量身定制设置了相关指标。
具体来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指标、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及一些加分项目5类共19个项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6类共19个项目,除了与巡游车企业共有的企业管理指标、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及一些加分项目外,还另外设置了信息数据指标,包括考核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
据介绍,《办法》细化了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等级,对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在原有的B级、A、AA、AAA级等4个等级基础,增加了AAAA、AAAAA等级,对驾驶员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AAA级、AA级、A级、B级4个等级。
《办法》对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分值的分布设定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事项的考核分值,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驾驶员主动提高服务质量。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得分低于3分的,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王绣春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健全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