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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化广东自贸区改革,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2018-05-24 16:19:05      参与评论()人

二、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专属网页与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对接,优化信息互联共享的政府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探索经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五)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拓展可追溯商品种类。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拓展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公布货物平均放行时间,进一步压缩进出口商品和跨境邮件、快件放行时间。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大型快递企业设立快件中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

(六)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广东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审价、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业务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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