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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显示,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以先办理商业贷款后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市房管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属违规情况的组织市房管局等成员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从即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国土局将进行联合执法,结合部门职责对违规企业及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还会将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住建、房管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暂停发放建设销售手续、暂停网签、暂停资质升级等方式进行处罚。
(原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告 不得阻挠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