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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令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规范,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